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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你不可不知的十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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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許盟志 律師(理債一日便專屬顧問律師) |
學歷: 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現為台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 八十三年律師高考及格、長信律師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公職補習班講師、台中市政府法律顧問、苗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雖然我國早已有破產法可供有不能清償之債務人清理債務,但因限制多且程序繁雜,因此大多為法人聲請,自然人聲請破產法並經法院裁定准許者,在實務上並不多見。
但因近年來,在銀行發卡浮濫再加上消費者輕忽循環利息之威力,導致卡奴日增,更因此造成不少憾事。有鑑於此,立法院於96年6月8日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並已於97年4月11日施行,雖實行已一年有餘,然仍有不少人不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即透過解說消費者最常詢問的問題,幫助消費者了解債清條例。
一、什麼人可以適用債清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稱消費者係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從事每月營收在新台幣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等;如果曾接任公司負責人就不是債清條例規定之消費者。顯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消費者與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其意義並不相同,後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前者所指消費者其範圍顯然較大。
二、債清條例有無金額限制?
消費者所積欠之債務必須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且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以下,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倘超過1,200萬可以聲請清算。
三、什麼情形可以聲請更生、清算?
消費者不能清償債務或是有不能清償之虞。如果債務總額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失業、生病等原因導致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已無餘力再還款者,就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什麼是前置協商?什麼人可以前置協商?
債務人如果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屋抵押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所積欠之卡債,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就依協商條件履行,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至毀諾,否則不可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五、一定是要積欠銀行卡債的人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債清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的消費性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者,即使是民間債務,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只是積欠銀行債務的人在聲請更生、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已。
六、被銀行查扣薪水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依消債條例的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在聲請更生前遭銀行經由法院民事執行處查扣薪水當然可以聲請更生,而且,在法院裁定准許更生後,查扣薪水之強制執行必須暫停。
七、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依法院目前累積的裁定,例如失業、生病,甚至是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還款的金額大於債務人每月的收入加支出,亦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八、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生活會有什麼限制?
依債清條例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並規定債務人有170餘種職業不得從事,如律師、會計師…等。
九、在何情況下,法院會不准免責?
依債清條例第134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法院會不准免責。
1、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2、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3、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4、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5、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6、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7、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8、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十、法院裁定免責後,有可能撤銷免責?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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